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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代表等提出议案、质询案以及建议、批评、意见的办法
    * 发表时间 : 2015-11-06 13:41:18 * 浏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启东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对代表等提出议案、质询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如下办法:
    一、议案属于本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需要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必须认真执行。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先交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四、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不列入大会议程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单位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五、议案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大会议案组。
    六、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大代表10人以上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期间负责答复代表。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本市范围内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除属自己研究处理答复代表的外,分别交市有关单位办理。各承办单位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于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一般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直接答复代表,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等向大会提出的议案、质询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一律用大会印发的专用纸,一事一案,一事一纸,打印或者用蓝色、黑色的钢笔、圆珠笔填写,并写清楚通讯地址。闭会期间代表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用代表专用信笺,打印或者用蓝色、黑色的钢笔、圆珠笔书写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