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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东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 发表时间 : 2015-11-10 11:41:45 * 浏览 :

      

    (提请20081126日启东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任免、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决定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从副主任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决定代理主任,直至主任恢复工作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第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从副市长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决定代理市长。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

    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从副院长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决定代理院长。

    根据市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从副检察长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决定代理检察长,由市人民检察院报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并转报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八条  市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市选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选举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乡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  凡需经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做好提请前的准备工作。提请机关对拟提请任命的人选,应当根据干部德才兼备的标准,采用民主评议和民主推荐等方法,进行全面考察;对拟提请免职人员应当提出免职理由。提请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日前,书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案,并报送提请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表现、任免理由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条  凡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一般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天前,“两院”应向常务委员会预报人选。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对提请机关报送的人事任免材料,负责初步审查,为主任会议讨论作准备。如果发现被提请任免人员的情况有不清楚的,或者报送的材料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提请机关作进一步了解,并补送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在接到第十条所列人事任免预报人选后的五天之内,由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到“两院”了解人事任免人选情况。

    了解“两院”人事任免人选的情况,应及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并视情况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进行介绍。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在听取提请机关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人事任免案的介绍后,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对拟提请任免的人员有不同意见的,提请机关应当作出说明或进一步考察,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也可配合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开始时,应当将人事任免案和被提请任免人员的有关材料,发给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便于做好审议准备。

    第十五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或者代理正职领导人(正职因故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职)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说明,介绍被提请任免人员的工作实绩、思想品质、法制观念、业务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等基本情况,并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如果对某些人选有争议,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可暂不表决,待提请机关作进一步考察后,再确定是否继续提请审议。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或电子表决方式。被提请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获得市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对外公布、向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并书面通知提请任免机关。凡依法需由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一律不得到职或离职,也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九条  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后,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南通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新一届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除选举产生者外,均需在两个月内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命。上届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少数部门因一时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适当推迟提请任命,但市长应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受换届限制,职务没有变动的,不再办理任命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犯错误受纪律处分的,提请任命机关须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监督、撤职

    第二十二条  凡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接受常务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工作报告、视察检查工作、依法提出询问或质询等形式,了解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  撤职案一般分别由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提出。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也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

    撤职案,必须书面提交常务委员会,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直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其他撤职案,先由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提出报告,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撤职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审议撤职案时,提议案人须到会说明理由,回答问题。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并由常务委员会行文通知有关国家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