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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
    * 发表时间 : 2015-11-10 11:33:05 * 浏览 :

     启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执行和处理办法(草案)

    (提请2008年11月26日启东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切实执行和审议意见的有效办理,督促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决议、决定,是指常务委员会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出的决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专项工作报告过程中作出的决议、决定。

      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调查研究、代表视察等活动中提出的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而要求“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限期办理或答复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提出意见建议,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集体行使职权的主要途径,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贯彻执行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办理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是“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章  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形成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对“一府两院”的有关工作行使监督权,并形成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等不同形式的监督意见,向“一府两院”交办并要求反馈。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在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调研报告,以及作出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前,要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代表,认真学习与审议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业务知识,开展视察调研,深入实际,了解情况。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代表在审议议题时,应当结合视察和调研掌握的情况,紧扣主题,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应根据会议审议的意见,起草决议、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代表就审议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全面记录,按照客观公正、重点突出、语言精炼的要求,七日内初拟出审议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内容,应当围绕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符合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委的决议、决定,符合我市实际;应当实事求是反映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当写明要求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时限。

     

    第三章  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交办、督办与落实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在作出或通过之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及时以书面形式送达“一府两院”。

    第十二条  “一府两院”对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应当及时研究、认真执行和处理。执行和处理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门会议研究通过,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经相关程序研究通过。

    “一府两院”执行决议、决定和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汇报。“一府两院”的负责人或受其委托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汇报,并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视察、检查、听取汇报、询问或组织市人大代表视察、检查等方式,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或审议意见处理情况实行监督。被督促检查的“一府两院”领导或其部门负责人应当如实汇报,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各自分工,加强与“一府两院”的联系,掌握决议、决定执行情况或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进度,了解执行或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对“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情况不满意的,责成“一府两院”重新研究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办理结果不满意的,经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承办机关或所属工作部门的质询案。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一府两院”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答复。作口头答复的,应由“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到会答复;作书面答复的,应由“一府两院”的负责人签署。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过半数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由主任会议交“一府两院”再作答复。 

    第十七条  “一府两院”认为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失当的,可以陈述理由,书面提请常务委员会进行复议。常务委员会应当认真复审,作出决定,给予回复。但在常务委员会没有变更或撤销之前,应予执行。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执行决议、决定情况报告和落实审议意见情况报告,根据《启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办法》进行票决处理。

     

    第四章  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反馈与公开

     

    第十九条  “一府两院”执行决议、决定和办理审议意见的结果,除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外,应在三个月内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告的,应及时向常务委员会书面说明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处理。属于程序性、批准性的决议、决定和常务委员会不要求报告的除外。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以及“一府两院”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和对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责任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一)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不能如期执行或落实,又未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而拖延时间的;

    (二)弄虚作假、敷衍了事、执行或落实不力、不如实报告,或在督促执行、落实过程中不配合的;

    (三)拒不接受质询和询问,或接受质询和询问时态度恶劣或者作虚假答复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决议决定执行、审议意见落实研究处理情况或决议决定执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的;

    (五)执行决议、决定和落实审议意见情况再次报告,票决未获通过的。

    第二十二条  对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常务委员会可以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责成“一府两院”对有关人员予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撤销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